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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公開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桃園市公共污水處理廠監測設備擴增計畫(石門、楊梅、龜山、大溪、復興、文青水園、羅浮廠)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08/14
截止日期
2026/09/14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標案分類
財物類482-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工業程序控制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57,478,000 元
廠商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基本資格:凡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之一,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二)應附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之證明。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6.服務建議書。7.押標金繳納憑據。8.電子領標憑據。外國廠商: (一)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1.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同國內廠商。 2.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繳驗依該國法令規定登記或設立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單(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4)服務建議書。(5)押標金繳納憑據。(6)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03-3033688#3761)林世展先生。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8.有關履約期限補充說明:第一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30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供機關審查。第二階段:廠商應依據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工作計畫書,針對本案各廠區所需增設之主要監測設備如各類水質分析儀器、智慧電表等硬體,進行設備規格選型。並於工作計畫書經機關審查定稿核備後次日起60日內,編製並提送「設備規格與產品型錄送審報告書」供機關審查。第三階段:廠商應於設備規格與產品型錄送審報告書核備次日起120日內,依據審查通過之工作計畫書,完成監測設備採購、查驗、現場安裝、管線佈設、系統整合、初步測試等設備建置工作(含出廠證明書或購置證明文件),提送期中報告書供機關審查。第四階段:廠商應於設備規格與產品型錄送審報告書經機關審查定稿核備後次日起180日內完成計畫執行項目,包含設備連線測試(含完成同步連線至國土署雲平台及桃園市智慧水資源回收中心雲端統合管理平台測試合格)、系統功能驗證、操作人員教育訓練等,並提送期末報告書供機關審查。
其他內容
需繳納押標金
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財物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