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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115學年度淡水至石門實中交通接駁車服務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07/28
截止日期
2026/08/12 09:00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標案分類
勞務類71-陸地運輸服務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2,330,0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營業項目為「遊覽車客運業、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遊覽車客運業」或得以承攬本案相關業務」之廠商。※除基本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7份(本)(詳基本、資格文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逕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繳交文件工本費,再掣據向總務處招標承辦人領取書面招標文件【紙本招標文件1份】)。[開標地點]:本校2樓校史室(253新北市石門區中央路1-9號)[押標金額度]:免。[履約保證金額度]:免。[保固保證金額度]:免。[其他]: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2.本採購案預算及採購金額:新臺幣233萬元整(本採購案採固定價格【預算金額】或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自願減價金額【報價】決標(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每日(1天來回共計2趟)固定價金1萬1,650元(預算單價)整或決標單價)。投標廠商應依本機關提供之空白報價單於服務建議書中詳列報價,且報價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未於服務建議書中報價或報價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者,為無效標(不合格標)。3.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校電話或行文通知參與評選後,再函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辦理議約。4.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6年7月9日止(依115學年度實際行事曆為準)之期間按機關所指定之班次、時間、路線履行本契約(上課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佈為準,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經人事行政局發佈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則停止發車,如災情嚴重需全面停駛,廠商經報備機關同意後即全日停開)(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七條)。5.契約價金之給付:單價計算法。計算方式:每月結算。以每月實際發車日數(1天來回共計2趟)乘以決標單價為該月價金。每日(1天來回共計2趟)固定價金1萬1,650元(預算單價)整或決標單價乘以預估天數200天,惟結算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33萬元整。廠商編列本採購包括:(1)油費暨車輛一切稅捐及維修保養費。(2)保險費。(3)廠商所僱用駕駛員(含調度、行政人員)之薪資、健勞保費及其他相關支出或應補助之人事費用。(4)發生交通違規時,所造成之車損、人員(含駕駛員及乘客)受傷或違規牽涉到之賠償及維修費。(5)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所附「招標規範暨作業須知」所載應配備或其他需申請核准之相關費用及支出。(6)其他未盡事宜,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三條)。6.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分期付款:履約期間每月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廠商應檢送下述全部資料之方式請機關依約(完成書面查驗或驗收後)付款: (1)學生交通車行車前車況檢查表。 (2)對帳單及發票。(3)派車明細(含司機、發車班次、起迄時間等)。機關人員於收到廠商函文檢附之文件後,在前述文件無缺漏,並經機關核定款項無誤後,於簽報機關核准後付款。若查證屬實確有違約情況時,機關應依違約情形對廠商進行本契約其他條款規定之相對罰則外,並可視違約情況逕由請款當月之車資中扣除。(4)各期款項:a.應由機關核定並依每月實際行駛班次。b.由廠商向機關申請給付。廠商申請機關支付各履約金額時,同意先檢附履約金額請領計算表及發票或收據向機關請領。(5)各履約金額給付金額經結算如有逾付時,廠商同意將超領部份於給付各履約金額尾款時歸還機關 (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五條)。7.驗收:(1)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2)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採每月書面查驗或驗收方式辧理(詳本採購案契約第十二條)。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2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契約書第一條)。9.本案契約所定廠商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等
其他內容
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勞務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