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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標案名稱
第9期委託民間執行違停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06/30
截止日期
2026/07/27 17:30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標案分類
勞務類71-陸地運輸服務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608,425,000 元
廠商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由負責人簽名或印章。(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其中之一文件證明或資料即可),廠商應有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登記有案,營業項目須包含汽車拖吊業。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以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之登記資料代之。備註: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三) 廠商之納稅證明。(四) 押標金繳納證明。(五) 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六) 服務建議書乙式。(七) 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八) 切結書1。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二)本招標案於招標期間有任何資料更正或變更,請投標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或提出異議。(四)電子招標文件版權為本局所有,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招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五) 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站下載,請投標廠商注意。(六)本案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出席人員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攜帶本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中所附之「授權書」、「出席證明」,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得以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或有視同未到場之情形者,本局不另行通知,視同放棄前述各項權利。(七)本案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故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者,領、投標截止時間或開標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地點,本局不另行通知。(八)本機關已公開標案預算金額,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投標時除標單外,應一併檢附標價清單,未檢附者,所投標單無效。(九)若廠商報價總價或標價清單填寫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或修正調整之機會:1.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小型汽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0元)者。2.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機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機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200元)者。3.廠商於標價清單所報慢車每輛次移置單價超過「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所訂慢車每輛次移置費(新台幣100元)者。4.廠商擅自修改標價清單所列小型汽車、機車或慢車委託保管費欄位所載金額者。(十)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十一)其他*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併服務建議書乙式12份請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時,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補充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其他內容
訂有底價
需繳納押標金
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勞務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