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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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招
公開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2
公告日期
2026/04/23
截止日期
2026/04/29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標案分類
工
工程類5129-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45,834,0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其他】: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03)韓小姐。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及第66條>《基本資格》:(一) 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屬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本須知第六十六點特定資格文件並經審核後始得准予參加後續評選。(二) 應檢附之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2.押標金繳納憑據(證件封)3.納稅證明文件(證件封)4.廠商信用證明(證件封)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封):(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9,000萬元)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b.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書、負責人簽名及加蓋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事項、異動事項、主管機關查驗表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6.電子領標憑據(證件封)7.服務建議書(外標封)8.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標單封)《特定資格》:本案工程採購為「古蹟歷史建築」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廠商特殊資格: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 (3)全部](1) 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2) 工程實績表(3)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3)全部](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3.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擇1):(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並取得結業證書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承包商於投標時檢附傳統匠師名單,並於開工前提送予監造單位審核後送機關核定。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擇1)(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之技術者。(2)屬內政部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他內容
底
訂有底價
押
須繳納押標金
標案備註
標案已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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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工程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