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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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限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04/17
截止日期
2026/04/28 17:00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標案分類
財
財物類532-建地及相關土地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2,640,0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1、應為標的房屋之所有權人或具合法全部使用權利人(者)。2、標的房屋為兩房以上之房型,且位處板橋區、中和區、新店區、三峽區、樹林區或土城區。3、屋內需有水、電、瓦斯(天然或桶裝)或同等品供應,並有衛浴、熱水器設備、廚房需有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等可炊食基本設備。二、應附具之文件:1、身分證明文件:(1)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此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此與履約能力有關)。2、應徵房地資料:(1) 門牌號碼位置略圖。(得以手繪草圖或線上地圖列印頁代替,但須標示房地位置)(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3)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得以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頁列印頁代替。網址:http://ep.land.nat.gov.tw/)(4) 房屋現況聲明書(正本)。(5) 出租同意書(正本)。(6) 附屬設備等其他相關文件(無者免附)以上(1)~(6)資料提供以每戶計,廠商如一次可提供多戶數時,仍請依個別戶數之份數資料準備後一次投標。3、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如非屬委託情形可免提出)。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如有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7之情形,需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正本)。三、勘選作業及相關規定: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本署將通知廠商辦理實地勘查及評選,並依下列方式評定出最適合需要者:1.勘選項目及權重分配:總計100 %(評分細項請參閱勘選評分表)(1) 價格合理性─20 %。(2) 房地情形─15 %。(3) 交通情形─15 %。(4) 房屋基本條件─15 %。(5) 房屋實用性─15 %。(6) 環境及治安情形─10 %。(7) 其他─10 %。2.勘選原則:(1) 本案採序位法評定適合需要者,以評分及格,且經審議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次低者為第二,餘類推之,序位相同時依下列原則排序:A.標價低者優先。B.標價亦相同時,依序以評分表內房地情形、交通情形、房屋基本條件、房屋實用性、環境及治安情形、其他之項目單項評選積分得分排序,得分較高優先,依此類推。C.依上項排序廠商序位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2)以序位第1之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利。(3)評審及格分數為(含)70分以上,未達審議委員評審分數加總及格分數之投標廠商,視為不符本署需求,該廠商不予排定序位,並不得作為本標案之符合需要廠商。(4)勘選結果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本案即行廢標。3.經本署審查符合勘選資格條件者,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擇期通知廠商前往實地會勘,未能配合辦理者由評審小組逕行評分;勘選結果由本署另行通知投標廠商。四、決標事項:1.廠商經審標合格並經勘選認定為適合需要者,依本署通知辦理議價、決標。2.議價時間及地點由本署另行通知。3.廠商出席議價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出席,應另提出委託代理授權書以供本署查驗,無法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其他內容
底
訂有底價
標案備註
標案已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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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財物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