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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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取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03/26
截止日期
2026/04/13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標案分類
財
財物類482-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工業程序控制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1,100,0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須與本採購案有關)-影本。(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其他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影本。(三)最近三年金融機關無退票紀錄證明(例如:票據交換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四)廠商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具有我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如銷售服務業認可證已逾期,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五)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領有我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前開人員若非負責人,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廠商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須具有我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如銷售服務業認可證已逾期,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二)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領有我國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前開人員若非負責人,應一併檢附該員在職證明資料)。(三)投標時須附產品型錄供規格審查(廠商所提產品需通過相關飛航標準如TSA、ECAC、STAC核准或提出前述飛航標準之監管機關表列具有相當能力之合格製造商),相關規格型錄未登載者,應出具原廠證明文件。型錄或文件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投標廠商應對前述所提出之型錄及證明等文件負完全責任。
其他內容
底
訂有底價
標案備註
標案已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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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財物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