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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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取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2
公告日期
2025/12/31
截止日期
2026/01/08 12:00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標案分類
勞
勞務類97-其他服務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469,5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廠商資格摘要詳下方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廠商(自然人)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法人(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IZ12010人力派遣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2.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二)自然人基本資格:1.中華民國之國民或本國籍配偶於履約期間持有合法之居留證之自然人,男女不拘(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2.男性須服完兵役或免役(免役/退役證明書影本)。(三)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四、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五、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六、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其他內容
標案備註
標案已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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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勞務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